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0年至2012年,对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范围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目标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我省共有9个市120个乡(镇)纳入了此次扩大定向费用补贴的范围。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的网点都可以享受补贴。
此次政策调整后,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符合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需高于50%,可继续享受相当于年度贷款平均余额2%的定向费用补贴。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网点,如果该机构当年不符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的条件,可作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享受补贴。
该项政策实施后,将有助于缓解我省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矛盾,提高金融机构在这些地区发展的可持续性,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在此新设网点,积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